(2017)津0115民初7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丙瑞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瑞,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7375号原告:张丙瑞,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崃,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原告张丙瑞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丙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高尔夫会籍费8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缴纳入会费88000元,便可享受被告提供的高尔夫球场及配套设施的相关服务。原告支付会费后,领取了该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的会员卡,取得了会员资格。之后,被告一直处于非正常营业的状况,原告几乎未曾享受到被告所承诺的服务项目。2016年3月16日,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向被告合生公司下达通知,责令被告合生公司关闭高尔夫球场。2016年3月18日,被告正式停止营业。现被告合生公司的高尔夫球场被政府取缔关闭,原告无法行使会员权益。原告多次要求退回会员费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俱乐部商务会籍协议及章程一份。2、合生帝景温泉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一张(卡号:BM-1-097),会员卡背面载有原告照片,另注明“13.4.10”。3、(2017)津0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合生公司停业时间是2016年3月18日,会籍期限同球会经营期限为2053年1月6日。合生公司未作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合生公司的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2013年4月10日,原告(乙方)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甲方)下属天津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商务会籍,并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一、甲方之高尔夫球场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内,由甲方投资兴建并拥有俱乐部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二、会籍种类:商务会籍。三、付款办法:付款方式:入会费88000元一次性支付于甲方,由甲方根据实收金额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发票。四、当乙方将会籍款付清后,甲方给乙方发放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证,方可享受正式会员待遇。…。另,《商务会籍会员章程》中载明的会籍期限:同球会经营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纳了入会费88000元。被告合生公司给原告发放了会员卡(会员卡号码:BM-1-097),卡上载明13.4.10。此后,原告成为被告经营的俱乐部的会员。2016年3月16日,管委会向被告合生公司下达通知,要求其关闭高尔夫球场。被告不服,申请复议。宝坻区人民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高尔夫球场自2016年3月18日停业至今。另查,被告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球会经营期限到2053年1月6日。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娱乐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经营的俱乐部购买商务会籍,被告向其发放了俱乐部会员卡,依约足以证明原告已经缴纳会籍费88000元并取得了俱乐部的商务会籍,成为其会员。故原告依约对高尔夫球场及相关配套设施享有娱乐消费的权利,直至球会的经营期限2053年1月6日。因涉诉高尔夫球场已于2016年3月18日被政府勒令关闭,致使原告会员的权利无法实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具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被告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服务,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入会费用。关于返还的数额。原告在购买了被告合生公司下属高尔夫俱乐部商务会籍后,至该高尔夫球场关闭期间,即原告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享有《协议》约定的会员权益,可以接受被告提供的相关服务,该段期间的会费应予扣除,剩余期间的入会费应由被告返还原告。经本院核算,扣除原告应支付的入会费,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入会费81488元(计算方式:88000元-88000元×2013年4月10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天数占2013年4月10日至2053年1月6日期间天数的比例=81488元)。原告其他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丙瑞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购买协议》。二、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丙瑞入会费人民币8148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丙瑞负担50元,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缴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杨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