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梅强峰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强峰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强峰,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薛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强峰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元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强峰及其辩护人薛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强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12月间,将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产生的400余吨的危险废物氨纶废盐残渣、氨纶废块、废氨纶油运出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杜扬(另案处理)处置。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强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梅强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薛丽的辩护意见:环境污染罪属结果犯,本案应以杜杨非法倾倒、焚烧的22吨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被告人梅强峰属初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已与莱阳市环境保护局签订了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将573.4万元的处置费用转入莱阳市财政局账户,消除了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梅强峰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梅强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12月间,将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产生的400余吨的危险废物氨纶废盐残渣、氨纶废块、废氨纶油运出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杜扬(另案处理)处置。由杜杨雇佣蒋某在莱阳市沐浴店镇黄崖底村311部队闲置营房倾倒、焚烧约20余吨。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大部分系密封存放在杜杨租赁的莱阳市沐浴店镇黄崖底村311部队营房、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大黑石埠村,姜疃镇岚子村等地,未遗弃且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另查明,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已与莱阳市环境保护局签订了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将573.4万元的处置费用转入莱阳市财政局账户。并由莱阳市环保局将涉及雅迪纤维有限公司的305.54吨废物转移到有资质的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处置。厦门市力隆氨纶有限公司已将204.4万元的处置费用转入莱阳市财政局账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莱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莱)环罪移字(2016)第1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311部队院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说明》、《关于311部队院内固体废物鉴别情况的说明》、莱环函(2017)6号《关于原311部队空闲营房内查处固体废物鉴定是否为危险废物的意见》,证实2016年12月27日,莱阳市环保局经群众举报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原311部队院内有一处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窝点,经初步调查及清点,现场废物数量为1200桶,约210余吨,并以焚烧方式处置40吨左右。经检测判定,发现的固体废物为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类废物,该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于2016年12月28日移送莱阳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2)调查询问笔录,证实杜杨于2015年12月租赁的311部队营房,该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自2015年12月先后六次共从浙江省诸暨市华海氨纶有限公司运输200余吨固体废物至此处,共焚烧处置约40吨。(3)梅强峰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梅强峰,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4)梅强峰、杜金珍、黄怀杰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张敏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梅强峰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先后多次向杜扬汇款人民币366220元。(5)办案说明、辨认现场照片11张,证实涉案危险废物存放地点、数量及焚烧现场的情况。存放危险物质中,废盐残渣共712桶,153.98吨;氨纶废块886桶,186.1吨;废氨纶油804桶,128.64吨,蓝色化工废料122桶,24.4吨,倾倒、焚烧约22吨。(6)关于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情况说明二份、称重单复印件十六份、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六张,证实2017年5月10日至15日,莱阳市环保局对涉案中涉及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的废盐残渣、母液等废物进行转移到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共转移311部队营房内废物182.1吨;2017年5月17日至21日,转移危险废物放置在莱阳市大黑石埠村123.44吨。(7)扣押清单一份、收据五张、公安机关从梅强峰QQ邮箱内调取的莱阳市春帆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照片一张,证实2014年5月12日14时22分,杜扬通过QQ邮箱给梅强峰发送莱阳市春帆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照片一张;侦查员于2017年3月8日从杨某处扣押2017年母液收据2张,2016年母液收据5张,2016年废丝14张,钥匙一把。(8)莱阳市环保局于2017年6月15日出具的《关于蒋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危险废物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和福建厦门力隆纺织有限公司的环评猜中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均为蒸馏残渣HW11类废物,与杜扬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的处置种类完全不符,另外该副本的复印件来源不明,且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需要办理跨省转移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单等手续。(9)莱阳市环保局2017年7月10日出具的《关于浙江雅迪有限公司环境损害赔偿情况的说明》及杜杨、蒋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已将573.4万元的处置费用转入莱阳市财政局账户,福建厦门力隆纺织有限公司已将240.4万元的处置费用转入莱阳市财政局账户。2、证人证言第一组:杜扬的证言证实(1)自2015年4月,梅强峰在明知其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支付其每吨300元、600元、900元不等价格的处置费,先后多次从浙江雅迪有限公司、厦门同安区力隆有限公司运输约200余吨的氨纶钠盐残渣、氨纶废块,废氨纶油至其处,该将以上化工废料存放于莱阳市开发区大黑石埠村西侧院内、莱阳市311部队院内、姜疃镇岚子村王晓辉岳父家院内,并雇佣蒋某等人焚烧约40吨。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间,梅强峰先后多次向其汇运费、处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10570元。(2)自2015年12月份开始,其在没有处理化工废料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年一万六千元的价格从于荣处租赁了莱阳市沐浴店镇黄崖底村南侧原311部队废弃营房,用于处理梅强峰从浙江省诸暨市华海氨纶有限公司运来的氨纶废料,每吨梅强峰支付600元的处理费,运费由梅强峰负责。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共运6车,共计157吨至废弃营房处,雇佣蒋某等人焚烧约40吨。(3)其自2015年12月处理氨纶废料,梅强峰支付每车7200元的运费、处理费600元、人工费200元、铲车费每卸一桶3元,费用均由梅强峰支付。梅强峰先后多次共从华海氨纶有限公司运输1200桶,约216吨化工废料至其处。(4)2015年5月14日,梅强峰给其汇款16000元,用于场地租赁费;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梅强峰先后多次用自己及妻子张敏的银行卡给其转账化工废料的运费、装卸费、处置费等共计人民币294570元,梅强峰共给其汇款310570元。(5)梅强峰自2016年3、4月份向其输运大约50吨桶装化工废油至311部队营房处,部分其让蒋某倾倒和焚烧,剩余放置在现场。(6)其于2015年7、8月之前在莱阳市春帆漆业有限公司干业务员,其有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电子版,和梅强峰之间没有签订处置化学废料的合同,也未办理相关手续,不记得是否向梅强峰提供过电子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7)2015年4月,梅强峰在明知其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900元的价格让其处理氨纶钠盐残渣及氨纶废块,之后其将梅强峰从浙江雅迪纤维公司运来的两车约150桶,共约50吨的氨纶钠盐残渣及氨纶废块放置在莱阳市开发区大黑石埠村西侧院内。(8)梅强峰于2015年7、8月份从福建厦门市同安区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运输约230桶废氨纶油至其处,该存放在姜疃镇岚子村王晓辉岳父家院内。第二组:浙江雅迪公司员工及相关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危险废物来源及数量。(1)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基建工程、安全环保监督及外部事务协调等工作,孟某系公司综合课课长,自2015年3.4月份至2016年12月,其为了获取利益,在明知梅强峰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让其处理公司生产氨纶丝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残渣和氨纶块(母液)。(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安全、环保管理等工作,自2015年年初,其在明知梅强峰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公司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氨纶废盐和母液交由梅强峰处置,具体业务系其部下戴某及环保专员童某负责,并且为了逃避环保局检查,童某负责做假台账,出售的款项由戴某自由支配;自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其负责期间,公司共让梅强峰处置200余吨危险废物,2016年7月其被派至宁夏公司后,该项工作交由孟某负责。(3)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0年至2016年6月在雅迪纤维有限公司任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及后勤、门卫工作,自2014年年底其负责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2015年年初,其在明知梅强峰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节约处理费仍根据戴某、何某的安排让无处置资质的梅强峰处置公司生产产生的危险物质氨纶废块及液体氨纶废油,受戴某、何某的安排主要负责装车、过磅等事宜,并负责梅强峰购买废氨纶废丝款项与处置费的对账、付款;另其每周一和每天向孟某、何某汇报包括梅强峰在内的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其公司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共让梅强峰非法处置约200吨氨纶废块及氨纶油,至2016年6月该离职后其根据戴某和何某的安排将该项工作交由杨某负责。为了逃避环保部门的检查,该在何某、戴某的安排下在梅强峰装运危险废物的过磅单、出门证上填写可回收利用的“母液”字样,并做虚假台账。其和梅强峰对账之后,梅强峰支付购买氨纶废丝款项汇后,该将货款转至其银行卡后取出交至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收氨纶废丝的倪文处。(4)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雅迪纤维公司负责安全及环保工作,2016年7月1日,其接手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具体事宜由杨某负责,其负责收取梅强峰购买公司氨纶废丝和母液的货款,先后五次共计20万并交付财务出纳童玲丽,二人一般现金交易。自其接受该项工作梅强峰共从公司先后三次共拉走母液约60余吨,该认为母液并非危险物质。其在明知梅强峰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自2016年7月从何某手中接手危险废物处理工作以来,为节约处理费,梅强峰先后三次从其公司拉走母液及钠盐残渣,公司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与梅强峰购买的氨纶废丝相折抵,杨某负责过磅、开单据,并且其为了逃避环保部门检查,安排杨某开虚假单据。自2017年6月其负责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以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梅强峰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共处理其公司产生的废盐残渣及母液即废氨纶块约60余吨。其系公司行政事业部综合课课长。(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雅迪纤维有限公司的环保专员,负责公司车间巡检、危险废物仓库内危险废物的转移出库过磅、登记等工作。其自2016年6月1日,其根据何某、孟某安排接手童某的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负责包括与梅强峰之间的业务往来在内的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作,梅强峰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11月先后两次到其公司拉过两次钠盐残渣及母液(氨纶废块)共35.9吨左右。其根据孟某安排决定梅强峰拉氨纶废盐及母液数量,另根据二人安排将“废盐”登记为“母液”。其公司在处理危险废物方面存在问题,并且为了躲避环保局的检查,根据何某和戴某的安排制作了假的台账,其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期间,梅强峰于2016年9月13日共拉走公司15吨左右的钠盐残渣。梅强峰于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11月24日先后多次拉走约66.66吨危险废物,第一次的20吨其不在现场。第三组:厦门市同安区力隆氨纶有限公司员工证言,证实废氨纶油的来源(1)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厦门市力隆氨纶有限公司的员工,系老板刘清侨助理陈有财的助理,负责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进出库登记、管理、发货,自2015年年初开始负责公司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梅强峰在没有提供任何手续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其根据采购课科长的安排,安排梅强峰自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先后3次共拉走危险废物蒸馏残渣约8吨左右。(2)其自2015年年初开始负责管理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梅强峰自2015年3.4月至2017年1月,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其公司拉走约150吨左右的危险废物氨纶残渣,其根据刘传诗的安排负责安排装车。(3)其根据公司领导陈有财、刘传诗的安排将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梅强峰处理,并为了逃避环保部门检查,制作虚假台账。另春节前的一天,刘传诗电话通知其梅强峰出事,让其不要和梅强峰联系,其将与梅强峰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第四组:货车司机证言(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其通过跑货车运输的董希进的介绍给杜扬从浙江诸暨拉货,自2016年4月至11月,其先后5次在梅强峰的带领下在一厂子内装货拉走约150吨的大铁桶,之后该分别运至莱阳市冯格庄大黑石埠村西院、沐浴店镇黄崖底村311部队营房处,每车杜扬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其7400元的运费及装卸费。第五组:(1)蒋某的证言,证实焚烧、倾倒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其自2016年10月,以每桶10元、15元的价格,受杜老板雇佣负责焚烧放置在莱阳市沐浴店镇黄崖底村311闲置部队院内铁桶内的废料,院内共存放约600桶废料,其共焚烧300余桶,支付其3500元,尚欠其100桶的工钱。老板分别于12月初及12月中旬,将240个空桶分二次拉走,剩余100余桶放置在院内。院内共存放800桶原料,杜姓老板支付其2000余元工钱,欠其1000元未支付。其受杜扬雇佣将液体的化工废料倒在部队大院沟内,将固体的化工废料焚烧,杜扬以每桶15元的价格支付给处置费。其自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共倾倒、焚烧约350桶化工废料,共约22吨。2016年下半年,其先后三次帮杜扬将运输至311部队的桶装氨纶废料卸车,杜扬支付其装卸费。其采取倾倒、焚烧的方式处置化工废料350桶,约22吨。(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分别于2016年12月10日、12月19日,先后两次共以人民币5370元的价格从杜扬处共收购380个废铁桶,之后将铁桶压成铁片销售到外地。第六组证言:证实杜扬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1)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危险废物管理科科长,负责管路莱阳市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业务工作。危险废物的转移及处置具有严格的手续和程序,莱阳市只有莱阳市春帆漆业有限公司具有处理危险废物废油漆渣HW12和废有机溶剂HW06的资质,该公司未和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力隆氨纶有限公司有过处理危险废物的业务往来,另杜扬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春帆漆业有限公司的副经理,负责安全工作。其公司自2002年成立,主要生产水性漆,并回收利用油漆类的危险废物,其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杜扬自2013年至2014年间在其公司工作,负责销售油漆及收集废油漆的业务,期间,杜扬曾经被安排至江苏、浙江一带联系收集处置废油漆等危险废物的业务,但该未做成业务,2014年6月30日该辞职。杜扬在工作期间,为谈业务方便,该可能有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电子版,辞职后该没有向公司交出来,其公司自2015年至2016年没有安排杜扬从事业务活动。3、鉴定意见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四份、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三份,证实经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莱阳市沐浴店镇原311部队营房存放的黄色固体、白色固定、乳白色液体、黑色液体取样检测,以上样品中含有N,N-二甲基乙酰胺,还含有水、聚氨酯、碳酸钠等化合物,说明样品是含有机溶剂废物,因此该样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的危险废物(HW06)。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附照片八张,证实311部队大院内存放大量圆桶,圆桶内装有液体和固体废物,院内有多处焚烧现场,经清点,约有1000桶,其中空桶157个。5、辨认笔录(1)梅强峰于2017年3月23日9时至13时在莱阳市原311部队营房对涉案的氨纶化工废料具体类别及厂家来源所做辨认笔录一份、附辨认录像,证实经梅强峰辨认,确认从浙江省诸暨市雅迪纤维有限公司运给杜扬的装有废盐残渣和氨纶废块的铁桶盖是敞口大盖;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运给杜扬的装有红褐色和无色氨纶废油的铁桶盖是小盖,并对以上铁桶进行编号,装有废盐残渣的铁桶编号为1,装有氨纶废块的铁桶编号为2,装有红褐色和无色的氨纶废油的铁桶编号为3。(2)梅强峰于2017年3月3日11时15分至11时20分、11时30分至11时35分、3月23日15时50分至16时00分、4月26日12时50分至12时58分在莱阳市看守所讯问室所做辨认笔录四份,证实经其辨认照片,确认出浙江省诸暨市雅迪纤维有限公司戴某、童某、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力隆氨纶有限公司刘传诗、段某。6、视听资料录像光盘17张(1)梅强峰对莱阳市沐浴店镇黄崖底村原311部队闲置营房大院及大黑石埠村营房处置危险废物现场辨认录像光盘7张,证实经梅强峰辨认,确认放置在现场的装有危险物质的大铁桶分别系通过其从浙XX海氨纶有限公司及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输运至此处交由杜扬处置的,其能够根据铁桶外观分辨出二公司产生的危险物质。其中褐红色的废盐残渣及乳白色的氨纶废块(母液)系从浙XX海氨纶有限公司运输至此的;褐红色及无色氨纶油系从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输运至此处的。公安人员分别对铁桶进行编号,氨纶废盐残渣编号为1,氨纶废块编号为2,氨纶油编号为3。(2)梅强峰辨认现场及公安机关联合环保部门对涉案危险废物现场进行整理及称重情况光盘十张,证实311部队大院内多处焚烧、倾倒危险废物现场,另公安机关对废氨纶油及氨纶废盐残渣、氨纶废块进行了称重。废盐残渣每桶200公斤,氨纶废块每桶220公斤;废氨纶油每桶160公斤,废氨纶油每桶160公斤。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强峰的供述与当庭供述基本一致。(1)为了低价购买浙江省诸暨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同安区力隆氨纶有限公司的废氨纶丝,为两公司处理氨纶废块、氨纶废油。自2015年6月至11月间,其在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及为与公司签订合同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从浙江省诸暨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同安区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运出200余吨的氨纶废块、氨纶废油以每吨600元至800元的价格让杜扬非法处置。(2)其和杜扬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3)2015年上半年,其为了购买雅迪纤维有限公司的废氨纶丝,在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与公司的戴某口头约定帮其处理含有二甲基乙酰胺的废氨纶块和氨纶油,每吨500元的处置费用折抵购买的每吨2300元的废氨纶丝的费用,共从公司运出100余吨废氨纶块和废氨纶油;其自2015年7、8份通过同样的方式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运出七八十吨废氨纶油,公司每吨支付其800元的处置费。(4)厦门市力隆氨纶有限公司每吨支付其1000元的氨纶油处理费,其通过黄怀杰安排车辆运输至杜扬处,将运费汇至黄怀杰银行账户。(5)其在未与雅迪纤维有限公司的戴某及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单的情况下,从公司运出氨纶废料让杜扬处理。(6)2015年4月24日前后,其通过雅迪纤维公司的戴某从公司运输氨纶废料至杜扬处,公司的童某负责过磅并结货款,2016年4月份,童某辞职,杨某接替童某的工作;自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其通过戴某向杜扬运输氨纶废料约9车,共约250吨;通过童某经手过磅、计数运输约5车,共约28吨氨纶废料;通过杨某过磅、计数约4车,约110吨。(7)戴某安排童某带其至仓库装车,童某辞职后由杨某负责带其至仓库装车,不可利用的母液和废盐均被运至杜扬处,可利用的母液被其卖至广西。2015年,雅迪纤维公司给其处理氨纶废料的处置费是每吨1000元,2016上半年至11月,处置费为每吨1500元。(8)其从浙江雅迪纤维公司运输的氨纶化工废料系褐红色氨纶废渣及时间长了可能变成淡黄色的胶状氨纶废块,即母液;从福建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运输的氨纶废料系褐红色很稠的液体及无色稀的液体即氨纶废油,废氨纶残渣和氨纶块因含有二甲基乙酰胺的有机溶剂,属于危险废物。(9)自2015年下半年,其通过刘传诗从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运出氨纶废油至杜扬处,公司以每吨1000元的价值支付处置费,2016年,处置费涨至1500元,运费由其付,其将购买的氨纶废丝货款与处置费相抵后,该将剩余货款打至公司刘婷婷的银行账户。(10)经其辨认,确认杜扬存放在莱阳市冯格庄开发区大黑石埠西侧及沐浴店镇黄崖底村原311部队废弃营房内的氨纶化工废料系通过其从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及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运来让杜扬处置的,经过称重,氨纶残渣和氨纶废块每桶200余斤,氨纶废油每桶重约150余斤。(11)其去氨纶有限公司拉氨纶废油时,保管员段友发负责装货,并通过微信告知其氨纶废油库存量及通知其装货。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强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梅强峰明知杜杨无处置有毒物质的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产生的400余吨的危险废物氨纶废盐残渣、氨纶废块、废氨纶油,并由杜杨雇佣蒋某倾倒、焚烧约20余吨,被告人梅强峰与杜杨、蒋某构成共同犯罪;尚未处置的大部分危险废物系密封存放在固定的场所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系未遂;被告人梅强峰归案后及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厦门市力隆氨纶有限公司分别与莱阳市环境保护局签订了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分别将573.4万元、204.4万元的处置费用转入莱阳市财政局账户,消除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梅强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薛丽关于被告人梅强峰属初犯、偶犯;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已与莱阳市环境保护局签订了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将573.4万元的处置费用转入莱阳市财政局账户,消除了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请求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强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殿章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慧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