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3076号原告:杜某1,男,1985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王某,女,1987年2月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杜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1、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女孩由被告抚养,且互不承担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典礼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杜某2,××××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杜某3。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沟通,草率同居,婚后就因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共同生活习惯导致经常生气打架,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被告王某辩称,是否同意离婚我保留意见。原告说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离婚的原因不属实,结婚三年我在家生了两个孩子,原告在外面上班没有给过我一分钱,只有一次打架是因为原告出去打工三年没给我钱,走时候还找我要路费,我当时说道他,他就打我了,我打不过他,把他脸抓破了,这是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经人介绍并恋爱,并举办了结婚典礼,补办了结婚证,生育了两个子女,原、被告对发生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陈述不一,且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原、被告典礼同居时间较早,并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已有数年,还生育有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通过自我反省和彼此沟通,并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顾及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等利益,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强尊重与互信、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为维护社会及家庭的稳定,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