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雪琴与刘春生、刘钱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琴,刘春生,刘钱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441号原告:黄雪琴,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刘春生,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刘钱发,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黄雪琴与被告刘春生、刘钱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雪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春生、刘钱发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被告刘春生、刘钱发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5%,半年支付一次,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春生、刘钱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雪琴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刘春生、刘钱发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黄雪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雷丽慧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军?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