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6执40号申请人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法定代表人徐广平。本院在执行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金昊热电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伍拾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战 广 杰审判员 洪 泉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娜 仁 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