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绿润园林有限公司与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绿润园林有限公司,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50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绿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76号之26号。法定代表人:林辉洪,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港口大道省水电二局内(培训中心北楼)办公大楼512房。法定代表人:江新林,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绿润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0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 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