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姚志刚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姚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2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877号。法定代表人XX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桂华,常德市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姚志刚,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姚志刚申请强制执行常国土征交字【2017】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曾宪元人民陪审员 张俪龄人民陪审员 石 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贺杨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