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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樊博铎等与王某1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博铎,北京弗恩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某1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博铎,男,1989年9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弗恩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308号城外诚商务楼四层1845号。法定代表人:樊博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2005年5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之母),1980年5月24日出生。上诉人樊博铎、北京弗恩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8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樊博铎、北京弗恩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樊博铎、北京弗恩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博铎、北京弗恩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樊博铎负担25元(已交纳),由北京弗恩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法官 助理  何 平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