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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076李保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0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丁,曾用名李丁丁,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2017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飞龙,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7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晚,被告人李保丁因感情纠纷,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本工业园桂花路汉扬精密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东门口往南约二十米处路边,持玻璃碎片将被害人丁某脸部、头部等多处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面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被告人李保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保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保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保丁对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起,非预谋犯罪,被告人亦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一般;被害人多次击打被告人脸部、胸部,并言语侮辱被告人,致使被告人酒后一时气愤,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应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代为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晚,被告人李保丁因和被害人丁某有感情纠纷,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本工业园桂花路汉扬精密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东门口往南约二十米处路边,持玻璃碎片将被害人丁某脸部、头部等多处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面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被告人李保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李保丁近亲属和被害人丁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保丁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樊某的证言,短信记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丁某人身检查照片,病历资料、公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保丁人口信息查询,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保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保丁近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丁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丁某的相关行为并无过当之处,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保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保丁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保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海港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人民陪审员  徐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雨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