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湄潭县永兴徐陈板鸭有限公司、陈兴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湄潭县永兴徐陈板鸭有限公司,陈兴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058号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乌江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3192X2。法定代表人:彭双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湄潭县永兴徐陈板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付强。被告:陈兴菊,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湄潭县永兴徐陈板鸭有限公司、陈兴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嵩松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人民陪审员 李祥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尉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