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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民终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郭玉洁与李凤国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洁,李凤国,喀左县市政管理处,李国民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终1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洁,女,住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艳,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国,男,住喀左县。原审被告喀左县市政管理处,住址喀左县。法定代表人彭学福,处长。原审被告李国民,男,住大城子。上诉人郭玉洁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志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玉洁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玉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郭玉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崇文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姜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