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民终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郭玉洁与李凤国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洁,李凤国,喀左县市政管理处,李国民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终1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洁,女,住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艳,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国,男,住喀左县。原审被告喀左县市政管理处,住址喀左县。法定代表人彭学福,处长。原审被告李国民,男,住大城子。上诉人郭玉洁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志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玉洁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玉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郭玉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崇文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姜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