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单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290号原告单某,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媛媛、罗孟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