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谭本旺、邓正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本旺,邓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谭本旺,男,生于1971年9月3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邓正波,男,生于1980年10月3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本旺与被执行人邓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282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谭本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3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