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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财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培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培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39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李永常,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东羊娄村***号。被申请人:黄培峰,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黄培峰与被申请人李永常道路交通事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鲁0991财保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永常驾驶的鲁J×××××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扣押。被保全人李永常于2017年10月13日按照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价值30000元足额提供了现金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李永常交纳的担保金3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李永常驾驶的鲁J×××××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