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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漯河市赟基贸易经纪中心、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市赟基贸易经纪中心,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赟基贸易经纪中心。被执行人: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漯河市赟基贸易经纪中心与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漯河市赟基贸易经纪中心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于2017年9月12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巩亚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