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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701号原告: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