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701号原告: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