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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长青、张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青,张玉英,韦某1,韦某2,邵心宇,张孝飞,马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刘长青,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韦某1。被执行人:韦某2。被执行人:邵心宇,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被执行人:张孝飞,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马安辉,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执行刘长青、张玉英与韦某1、韦某2、邵心宇、张孝飞、马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在审理期间,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孝飞、马安辉的部分银行账户。案件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了上述已冻结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