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骆某某、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骆某某,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大学城外环东路被执行人骆某某,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骆某某。被执行人黄某,地址岳阳楼区东茅岭。李某与骆某某、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执字第419-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骆某某、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骆某某、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骆某某、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骆某某、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骆某某、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