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姬朝军与被告王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朝军,王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609号原告:姬朝军,男,汉族。被告:王世荣,男,汉族。原告姬朝军与被告王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姬朝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世荣返还原告姬朝军借款25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王世荣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1日,被告王世荣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姬朝军借款15000元,月利息为1.5%。2015年正月28日,被告王世荣再次以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姬朝军借款10000元,月利息为1.5%。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世荣索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姬朝军起诉的被告王世荣主体不适格,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姬朝军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成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