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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朱强与张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强,张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朱强,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张文祥,男,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朱强与被执行人张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文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