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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于洋与邹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邹伟,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邹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邹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伟履行(2016)辽0102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伟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邹伟银行账户存款42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