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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富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富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3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富强,男,汉族。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捉获,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公典,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富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某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富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石富强虚构自己在谢家湾小学有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颜某解决孩子在该校读书的事实,多次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号“皮美逊皮革护理”店内骗取颜某人民币共计15500元。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石富强被公安机关捉获。案发后,石富强退赔了颜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颜某对石富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剩余的500元不再需要石富强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富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记账单,银行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被告人石富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告人石富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刑初89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石富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石富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石富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到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富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刑初894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被告人石富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已缴纳的罚金不再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