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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治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治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860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治春,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州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治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69.06元减半收取784.83元,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