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5692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569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严东村。法定代表人严国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社区叶家港村。法定代表人周阿毛,总经理。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5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货款71000元,由被告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2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1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1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1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原告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11000元。二、若被告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到期未按上述条款完全履行,则原告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部分及到期被告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由被告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7年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788元,执行费为1007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各大银行、房产、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经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横扇支行有存款,已由他案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在先冻结未解除冻结前,本案暂无可扣划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55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欣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