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龙维国与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维国,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916号原告:龙维国,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0053753J。法定代表人:王吉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龙维国诉被告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龙维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维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维国撤回对被告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况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