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竺宏与黄顺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竺宏,黄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455号申请执行人:王竺宏,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黄顺勇,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王竺宏与黄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黄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民初82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顺勇钱款人民币1,21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