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强儿申请执行蔡芳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儿,蔡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马强儿,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蔡芳军,男,生于1988年2月9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521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强儿申请执行蔡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蔡芳军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蔡芳军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马强儿给付案款5741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蔡芳军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蔡芳军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芳军银行存款5791元(其中案款5741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富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