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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514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71年11月17日,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杨某,女,生于1971年11月2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