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514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71年11月17日,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杨某,女,生于1971年11月2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