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鲍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鲍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鲍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铁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鲍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高某、鲍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某、鲍某在本辖区房产、车辆、银行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某、鲍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高某、鲍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2)铁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