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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1,汤某,韩某2,韩某3,韩某4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255号原告:郭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29日,住邓州市。被告:韩某1,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0日,住邓州市。第三人:汤某,女,汉族,生于1938年2月12日,住住邓州市。第三人:韩某2,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18日,住址同上。第三人:韩某3,女,汉族,生于1966年7月12日,住址同上。第三人:韩某4,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7日,住址同上。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1及第三人汤某、韩某2、韩某4、韩某3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邓法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被告韩某1及第三人汤某、韩某4、韩某3、韩某2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豫13民终200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重审。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韩某1,第三人汤某、韩某4、韩某3、韩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长 沈 彬审判员 赵金满审判员 张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