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454号原告: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定代表人:高翠芝,经理。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原告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