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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洪斌与薛小寸、刘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斌,薛小寸,刘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918号原告:高洪斌,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告:薛小寸,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刘明贵(又名刘小银),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斌诉被告薛小寸、刘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洪斌承担。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