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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康某、杨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康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于立案执行康某申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审判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