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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兴宏与代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宏,代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1783号原告:马兴宏。被告:代鑫。原告马兴宏与被告代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和解,马兴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兴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兴宏负担。审判员刘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周莎莎书记员张廷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