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兴宏与代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宏,代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1783号原告:马兴宏。被告:代鑫。原告马兴宏与被告代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和解,马兴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兴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兴宏负担。审判员刘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周莎莎书记员张廷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