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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34号之二被执行人:王辉,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农行一号楼301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辉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经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辉���银行有两笔存款,总计为人民币856.89元,此款已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另对被执行人王辉名下的车辆、不动产、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王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辉没有其他可供没收的财产,此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鸡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对王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国审判员  刘成林审判员  赵昌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洪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