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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珠海博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市新力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彭铭铿、周壮武、周少君、彭卫民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博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市新力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彭铭铿,周壮武,周少君,彭卫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博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何秀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许德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文,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新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彭铭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彭铭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铭铿,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珠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壮武,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珠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少君,女,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珠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卫民,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珠海市。上诉人珠海博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市新力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彭铭铿、周壮武、周少君、彭卫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博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以与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珠海博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博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127元,减半收取14563.5元,由珠海博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永成审判员  宋义明审判员  徐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粤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