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54.上诉人宿永康 与被上诉人海城建材市场诚隆胶管水暖五金批发部、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永康,海城建材市场诚隆胶管水暖五金批发部,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2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永康(曾用名:宿大伟),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56巷5-3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城建材市场诚隆胶管水暖五金批发部。住所地,海城市建材市场。经营者:蒋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胜,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宿永康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建材市场诚隆胶管水暖五金批发部(以下简称诚隆五金批发部)、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永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爱军审 判 员 顾书宇代理审判员 詹智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全名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