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菊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梁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梁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2142号原告:李菊容,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雯,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号*楼*****号铺及*楼部分。负责人:朱汉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洋,公司员工。被告:梁斌,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李菊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梁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同意在2017年10月23日前直接向原告李菊容、钟日新一次性支付30000元整,通过银行转账至两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李菊容在中国农业银行韶关分行的账户:62×××75),上述项款付清后,原告李菊容、钟日新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梁斌主张任何权利。原告李菊容、钟日新应配合被告梁斌提供必需的理赔材料,如因原告李菊容、钟日新不提供理赔单证而导致实际赔款减少或导致不能按时拿到赔款的情况,或者因被告梁斌延迟未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递交材料索赔或者材料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而造成赔款未及时到账的,由被告梁斌自行负责。双方在协议上签订后,原告钟日新、李菊容撤回起诉申请。双方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原告李菊容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菊容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李菊容负担。审判员 赖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