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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章弘、李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弘,李向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财保14号申请人章弘,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申请人李向刚,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赤城县。申请人章弘与被申请人李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向刚名下的停放于涿鹿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停车场车牌号为蒙G×××××北京自卸低速货车。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向刚名下的停放于涿鹿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车牌号为蒙G×××××北京自卸低速货车一辆。扣押期间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章弘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邢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