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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庆泰、赖庆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庆泰,赖庆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885号申请执行人:赖庆泰,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赖庆植,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赖庆泰与被执行人赖庆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526民���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庆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庆植偿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赖庆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赖庆植尚欠申请执行人赖庆泰13500元及利息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526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