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3627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龙,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女儿潘婉灵(现年5周岁)由被告抚养长大直至其成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1994年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潘自翔出生,现已成年,2012年11月27日女儿潘婉灵出生,现年5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极短,相互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日益凸显,双方在思想观念、生活态度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辱骂、殴打原告,最严重的是,被告常年有赌博的恶习,原告忍气吞声,一直希望被告能有所改变,并多次苦口婆心地劝说,可被告毫无悔改之意,仍旧沉溺于赌博,毫无上进心,被告的种种行为令原告十分寒心!2017年9月份,因被告又一次赌博,原告加以制止,不料被告气急败坏,又一次狠狠地殴打原告。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具状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潘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未能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户口簿登记复印件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潘婉灵身份信息。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结婚。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也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确立男女关系后同居生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的生活过程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曾发生过争吵,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爱,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赌博、酗酒,并实施家庭暴力,但原告对此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