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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3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陈周信与王国珞、王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珞,王侠,陈周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3241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珞,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侠,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周信,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会,连云港市赣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工作。上诉人王国珞、王侠因与被上诉人陈周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苏07民终3241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文字上有笔误,现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3页主文倒数第6行、第5页倒数第8行、第6页第4、5、18、20、21行、第7页第2、7、8行中“王同珞”;现更正为:王国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刘亚洲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