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武汉英科油墨有限公司诉湖南新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湖南新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714号原告: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丝宝北路(诺信外语学校北)。法定代表人:刘润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新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与周家铺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唐蕾。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唐蕾。原告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以已与湖南新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达成支付货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计1259.5元,由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长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