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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严跃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217号移送部门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严跃进,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执行人严跃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3月28向被执行人严跃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3月28日本院工作人员去衡水监狱对严跃进进行询问,告知其必须无条件执行(2016)冀11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通知家属到本院缴纳罚金。3、2017年8月16日经在深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严跃进未在深州市办理房产及土地登记。4、2017年9月28日本院经网络财产查询,被执��人严跃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5、2017年10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去被执行人村深州市高古庄镇高古庄村村委会调查其财产状况,该村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严跃进在该村没有财产,也没有其他家庭成员。6、2017年10月13日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银行财产查询、房产查询及被执行人村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严跃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允许后,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青茹审判员  刘文志审判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