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科技、方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科技,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733号申请执行人:黄科技,男,生于1977年11月5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方强,男,生于1960年1月10日,汉族,司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黄科技与被执行人方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064-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5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判员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