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宏、曲鑫与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宏,曲鑫,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95号申请执行人:谢宏。申请执行人:曲鑫。被执行人: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谢宏、曲鑫与被执行人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申请执行人用自有房屋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曲鑫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以西、北环城路以南青年城(A区)A-32(部分)(幢)152号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0990**号、丘地号6-27/217-8-1152、建筑面积131.32平方米的房屋;二、冻结被执行人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35290.64元或查封、冻结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