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董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3刑初6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捕前住兴县康宁镇。2017年3月9日因赌博、吸毒被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天,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赌博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窜至兴县赵家坪乡赵家坪村,组织冯某欢(已死亡)、刘某平、王某平、李某生、王某明、李某憨等人在赵家坪乡官道峁村马玉聪家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至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赌博期间,采用入股出宝、押宝的方式抽利,同时按放贷2000元收100元的利息给参赌人员冯某欢放贷4万元、给李某生放贷3.8万元用于赌博,先后共抽头渔利1.2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到兴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因赌博、吸毒于2017年3月9日被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平、白某兵、刘某军、樊某平、孙某军、闫某儿、冯某平、王某彦、冯某怀、吴某生、马某喜、马某聪、王某平、王某明、李某生、白某后、张某永、孙某则、任某换、李某憨、张某、马某伟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被告人董某某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建平审判员 孙剑光审判员 刘秀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