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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8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舒智勇与俞伟正、郎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智勇,俞伟正,郎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659号原告:舒智勇,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俞伟正,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郎华燕,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智勇诉被告俞伟正、郎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智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0元,由原告舒智勇负担(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