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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芳与被告孙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芳,孙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2008号原告:李玉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玲,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芳与被告孙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李玉芳负担。审 判 员 孙喜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传佳书 记 员 孙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