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芳与被告孙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芳,孙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2008号原告:李玉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玲,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芳与被告孙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李玉芳负担。审 判 员 孙喜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传佳书 记 员 孙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