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乐悠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乐悠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691号原告:天津市乐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室914室。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浦口道交口东南侧创展大厦13A14,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赛德广场5号楼-1101-1106室。法定代表人:李秋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亮,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莉莉,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乐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乐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乐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天津市乐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